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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祭祀公業管委會 >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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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呂六合(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 (宗旨)
本法人以紀念「呂六合公」及祭祀歷代祖先,闡揚祖德,弘揚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恩澤,敦睦派下員,繼續宗祠,增進宗親福利,及維護善良風俗明倫教孝,安定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辦理之目的事業)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辦理紀念「呂六合公」及祭祀歷代祖先之事務。
二、修建宗祠墳墓,編纂族譜。
三、管理祖祀業產及掌理本法人財務。
第四條 (設立財產)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為祭祀公業呂六合名下之財產更名為本法人所有,總額為新台幣197,603,839. 元。(如捐助財產清冊)。
本法人得繼續接受派下員、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五條 (主事務所)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189巷266弄50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六條 (派下權)
一、本法人派下權之取得規定如下:
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派下員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共 同承擔祭祀者,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二、經受理機關八德區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三、除名:無故不出席派下員大會2次,經管理人提出書面文件,提請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30天後無異議即除名。
四、復名:需備戶籍資料及呂六合派下員繼承變更申請表,向委員會提出恢復派下員資格,經委員會審核後即可復名,再提派下員大會追認。
五、章程變更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法人設管理人1人,由大會公開普選,為本法人之代表。
二、由六大房各推選2名管理委員,共13人組成管理委員會。
三、另置監察人一人,上述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並經派下員大會普通決議通過。連選得連任一屆為限。
第八條 (派下員大會職權)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員推舉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監察人。
三、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五、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九條 (管理人之職權)
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財產之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公業之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條 (監察人之職權)
監察人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
第十一條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產生。)
本法人管理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但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以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出缺之補選)
管理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管理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管理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
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ㄧ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
第十四條 (監察人之產生)
本法人監察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但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以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
第十五條 (監察人出缺之補選)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監察人,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管理人就職)
新任管理人應於上屆管理人任期屆滿次日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完成交接。
第十八條 (會議之召開)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如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一人,自行召開之。
第十九條 (開會人數)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二十條 (派下員大會決議)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第二十一條(代理主席)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因故缺席派下員大會,或所議決事項與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派下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二條 (代理人)
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時,得委託其配偶、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本法人派下員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之罷免)
管理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四條 (監察人之罷免)
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五條 (法人之收入)
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二十六條 (會計制度)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七條 (核備文書)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擬具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 (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派下員房份平均分配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 (規範)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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