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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急難救助金 > 申請辦法
4-1
 
一.宗旨: 為協助本公業派下員家庭突遭變故者,提供緊急紓困之用,特訂定
  本辦法。
二.對象: 本公業派下員及直系親屬。
三.條件: 家庭突遭重大變故,頓失經濟來源,且有證明文件,而在半年內提
  出者。
四.金額: 新台幣一~三萬元。
五.方式: 直接向急難救助委員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審查屬實後,由財務組長
  自急難救助金專款支付。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管理委員會審查商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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